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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1-02 | 浏览次数: 394次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关于拍卖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有什么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自然就归于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二是债权人以行为放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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