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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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坚定四个自信、四个意识、两个确立、两个维护,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党支部开展“微党课”讲述活动,将党课融入日常生活。
纪严于法是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掌握的一个重要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依规治党、推进党的纪律建设过程中提出了纪严于法的重要理念。
纪严于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以便更好地以伟大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的社会革命,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深入把握党纪的基本内涵时,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的理念。纪严于法,即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并非惩罚措施上的严。这是因为,党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当属党纪处分,但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党纪处分种类,并不会直接限制或者剥夺党员作为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而国法规定的法律处罚则可以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党纪严于国法,主要是调整对象上的严、行为模式上的严、惩戒起点上的严和追责时效上的严。
调整对象上的严。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相应社会关系本身在应然层面属于国法的调整对象,但是由于制定相关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进行探索试验,所以就先通过制定党纪,从党务关系角度进行规定,当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国法,这可以称之为“试验性党纪”。第二种情况则是国法在应然层面也不调整的内容,党纪可以作出调整,称之为“固有性党纪”。
行为模式上的严。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国法对公民作出权利性、自由性规定的地方,党纪可以对党员作出义务性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当国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由某一前期行为经由量变到质变所引起之时,党纪可以对该前期行为作出违纪规定。第三种情况是当国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存在多个构成要素时,党的纪律可以减少构成要素或者改变构成要素。
惩戒起点上的严。在惩戒起点上,党纪严于国法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国法规定的处罚起点是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时,党纪可以规定处分起点为情节较重或者后果较重;第二种情况是当国法规定的处罚起点是情节较重或者后果较重时,党纪可以规定处分起点为情节较轻或者后果较轻;第三种情况是当国法规定的处罚起点是情节较轻或者后果较轻时,党纪可以规定处分起点为实施完毕的行为,而不考虑情节或者后果。
追责时效上的严。法律处罚中的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均有追责时效即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党内并没有关于追责时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实施了违纪行为,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追究违纪责任。
摘自“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