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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回顾 |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6-02-12 | 浏览次数: 47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五条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该公告明确了拍卖行以“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为税基,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服务的性质。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于签发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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