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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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商流通字[2015] 号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对全省拍卖企业
进行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现就2014年度对全省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满6个月的拍卖企业(含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1、拍卖企业是否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等。
2、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和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是否仍符合规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等。
3、拍卖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等,是否经省商务厅核准;经省厅核准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二)公物拍卖企业指定
1、省级公物拍卖企业是否经省商务厅按照《河北省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法》指定,是否仍符合省级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条件。
2、市级公务拍卖企业是否按照《河北省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法》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指定,是否仍符合市级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条件,并及时到省商务厅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三)拍卖企业经营状况
1、2014年度拍卖企业拍卖成交额、拍卖场次、佣金、税金、资产负债等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存在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拍卖企业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纳税证明等情况。
3、有无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违规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当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4、是否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三、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一)。
2、《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二)。
3、拍卖企业2014年度工作报告。
4、河北省拍卖企业2014年基本信息年报和经营信息年报(由企业自行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pmscjss.mofcom.gov.cn/auc/,填报数据后打印,基本信息年报可复制到WORD文档后打印,经营信息年报可直接在该系统中打印)。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在本拍卖企业注册的全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记录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9、省商务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核查报告。
(二)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三)。
2、《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四)。
3、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2014年度工作报告。
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全部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8、省商务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核查材料的复印件,拍卖企业应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核查时间
2015年3月10日—3月31日。
五、核查方法
1、此次核查由省商务厅组织,各设区市商务局和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与省商务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同实施。
2、拍卖企业进行自查,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准备需提交的核查材料。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满6个月的拍卖企业不参加年度核查,只需填报《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一)和《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即可。
3、省商务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拍卖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由拍卖企业将核查材料(按提交材料顺序装订后)报各设区市商务局或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分支机构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
4、各设区市商务局和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核实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审核企业年报、注册拍卖师等有关情况。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同时,在各拍卖企业及所设分公司年度核查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应明确“核查合格”、“限期整改”和“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三类意见之一,并简要说明理由),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年度核查材料一并交省商务厅委派的核查小组。对不报送材料的拍卖企业或分公司,视同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处理。4月10日前,各设区市商务局和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要将核查总体情况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处理意见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5、省商务厅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河北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专用章”后予以发还;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拍卖市场经营秩序的,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核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核查要求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督导企业做好核查准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年度核查要依法行政,不得借机吃拿卡要,搭车收费,更不能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不得弄虚作假;核查报告要真实,反映问题要准确,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三)拍卖企业认为向核查人员提交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核查人员对在核查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核查。
联系人:流通处 鹿砚强
电 话:0311-87909713 15830166730
附件:1. 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
2. 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
3. 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核
查登记表
4. 2014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核
查登记表
2015年3月6日
2014核查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