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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拍卖行业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3-21 | 浏览次数: 4026次

                              河北省拍卖行业自律规定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的行业自律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拍卖市场秩序,为拍卖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河北省拍卖行业自律规定》如下,请各拍卖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河北省境内的拍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拍卖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遵守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的拍卖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

    第二条 各拍卖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履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求得企业发展。

    第三条  在拍卖企业之间提倡相互协作,相互支持,鼓励合法有序竞争,加强联合,共同发展。不互相拆台,恶意诋毁、相互压价;不得以财物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贿赂委托方以取得拍卖标的或与同行争揽业务;不得以匿名信、匿名电话等不正当手段,恶意贬低或攻击对方,对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收取佣金,抵制故意甚至恶意压低佣金损害他人和行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但不能以降低佣金收取比例的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已承揽的拍卖标的,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杜绝对委托方“零”佣金承揽业务。

    第五条  拍卖企业在参加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及日常承揽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4号)规定的双方最低收取佣金参考比例执行。即: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1.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0.5%。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物拍卖范畴的,佣金收取比例遵循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与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即:即: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低于4%,不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2%,不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1.5%,不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0.7%,不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0.3%,不超过0.5%。由于委托方原因致使拍卖企业只能收取买受人单方佣金时,拍卖企业可以与买受人之间约定佣金比例,约定比例的下限不得低于上述比例;未作约定的,按照上述比例收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物拍卖范畴的,佣金收取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接受业务,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背相关法规强行或超范围承揽业务,避免给当事人和自身造成重大损失。在拍卖活动中,不得进行“一对一”交易,不经过公开拍卖而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赁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专业的队伍,规范的运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拍卖企业应根据“成交确认书”及时、准确填报拍卖成交统计表,按时向《全国拍卖信息系统》报送。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报漏报。确保拍卖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拍卖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拍卖师的管理,严格执行《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省拍协制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本企业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需要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拍卖师派遣协议》并经省拍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经批准变更期间不得执业;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他人行贿;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发现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违反本《规定》第三至第十条的,内部协调无效或情节严重的,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拍协举报,要求或建议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对目前拍卖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恶性竞争行为,协会在接到举报和反映后,一经查实,将采取以下办法对相关拍卖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1、对拍卖企业法人约谈并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业内通报批评;

2、通知相关委托方,建议取消其中标或入围资格;

3、以省拍协《工作建议》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需要协会开具《无违规证明》时,协会可以在当年直至三年期间不予开具;

5、在企业资质评定时,省拍协可建议中拍协不予评定A级以上资质;

6、省拍协评选优秀企业时取消其参评资格;

7、拍卖师违反上述规定或在知道本企业存在上述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情况后仍然主持拍卖会的,省拍协可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该拍卖师予以暂停执业或吊销其拍卖师职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来河北省举行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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