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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拍卖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28 | 浏览次数: 1893次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拍卖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省拍卖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定于2022年3月1日至4月15日对我省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开展2021年度拍卖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营业时间满6个月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7月1日后获得《拍卖

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可以免核查,但按照我厅《关于实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仍需提交《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1)、《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2)、《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3)、《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4)等材料,以便核对经营地址、注册拍卖师和开展行业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情况

1.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师数量、经营场所等。

2.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经营范围等是否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文物拍卖、省级公物拍卖和市级公物拍卖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经营情况

1.2021年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拍卖成交额、拍卖场次、收取佣金比例、缴纳税金等情况,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后,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情况。

3.有无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业务范围是否超出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的经营范围;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办理延期;有无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违规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在无拍卖师注册执业情况下,有无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当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有无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通过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是否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三、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拍卖企业2021年度自查报告。

2.《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1)。

3.《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2)。

4.河北省拍卖企业2021年基本信息年报和经营信息年报(打印路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auc.mofcom.gov.cn/auc_new/—全国拍卖行业管理/许可管理/企业设立管理)

5.在本拍卖企业注册的全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记录复印件。

6. .2021年主要拍卖场次(至少2场)公告复印件(需验原件),如使用网络公告需提供截图页面打印件;

7.《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8.《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2021年度自查报告。

2.《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3)。

3.《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附件4)。

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在分公司注册的全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记录复印件。

(三)装订要求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查材料应加盖公章、骑缝章,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核查方法

(一)企业自查及报送材料(3月1日至3月10日)

各地拍卖企业及分公司,需按本通知规定的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其他核查材料分别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拟继续从事拍卖业务的,应书面详细说明理由,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连同核查材料报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初审,我厅审核后确定处理意见。拟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可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申请不参加2021年度拍卖核查,并提交《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经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同意后报我厅,按规定办理注销以及拍卖业务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组织协调初审(3月11日至4月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核实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审核企业年报、注册拍卖师等有关情况,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同时,我厅将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拍卖行业协会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年度核查工作小组,共同实施现场审计审核,形成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费用标准应按照拍卖成交额及相关规定收取,特殊情况下由会计师事务所与拍卖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目前各地有市级拍卖协会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联系并参与、协助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核查相关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根据核查报告在所有《拍卖企业及所设分公司2021年度核查登记表》《2021年度拍卖核查汇总表》(附件5)上,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应明确“核查合格”“限期整改”或“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三类意见,并注明是否符合省级或市级公物拍卖企业条件),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年度拍卖企业核查情况报告和企业核查材料一并报我厅。对不报送核查材料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不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处理,由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上交我厅。

(三)省商务厅审核(4月6日至4月15日)

根据核查情况,我厅将分别作出处理。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河北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专用章”后,连同2021年度拍卖企业核查意见书一并发还。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拍卖市场经营秩序的拍卖企业,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核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在核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和企业整改材料报我厅,由我厅、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确定整改审核处理意见。

五、核查要求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安全有序组织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切实摸清行业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

(二)年度核查工作要依法行政,不得借机吃拿卡要、搭车收费,更不能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核查报告要真实,反映问题要准确,由核查人员签字。

(三)各地拍卖监管、审批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做到信息共享、交流畅通、办理及时,共同完成年度核查工作。

(四)年度核查结束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按照我投《关于实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我厅年度核查通报意见,及时办理拍卖业务终止、注册事项变更、公物拍卖降级等相关业务。

(五)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及时提交核查材料,认为向核查人员提交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核查人员对在核查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流通业发展处  程伟  申欢欢

 话:0311-87909785  0311-87909165

 箱:hbswtltc@163.com

 

附件:1.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

2.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

3.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

核查登记表

4.2021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

核查登记表

5.2021年度拍卖核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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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

2022年2月23日

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48号五矿大厦1312室

电话:0311-86045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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